近日,渠縣法院兩名干警不懼烈日,驅車百里到重慶,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合伙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楊某與孫某均系渠縣人,二人系相識多年的朋友。2018年3月二人在重慶墊江合伙經營中餐館,基于信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口頭約定各方出資15萬元。因中餐館的前期裝修、添置桌椅、廚具等主要由楊某負責,孫某出于信任便將存有15萬元的銀行卡交于楊某用于開支。中餐館開業后不久,二人在經營方向、管理理念方面發生分歧,孫某提出退伙,楊某表示同意;同時因中餐館才開業不久資金短缺,雙方協商并一致同意將孫某的入伙資金轉為借款,楊某隨即向孫某出具了借條,約定三個月內歸還。期限屆滿后,楊某未能按期歸還,孫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
承辦法官接收該案時,發現卷宗里僅有一份借條,便當即電話詢問原告孫某有無其他證據佐證,孫某將事情緣由悉數告知,因本案所涉借款金額較大,僅憑借條來證實借款發生,訴訟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在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時,便試探著詢問被告楊某關于借款一事是否屬實,有無調解意愿和調解方案。起先楊某在電話中向法官否認借款事實,時隔一天,被告楊某又電話告知表示愿意分期償還借款。因二人均在重慶工作,承辦法官又未曾見過二人,考慮楊某前后截然相反的態度,為避免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故意制造“虛假訴訟”,擾亂正常的司法程序,承辦法官決定親自前往重慶查明案情。經過三個多小時的驅車,承辦法官順利找到被告楊某,并當場詢問其借款的經過、有無其它債務糾紛等,在對楊某的回答進行仔細分辨后,確定本案入伙資金轉為借款系客觀事實。因被告楊某提出了調解方案,承辦法官當即聯系原告孫某,約定地方面對面交流,隨即承辦法官又驅車前往約定地點,經過長達兩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孫某同意楊某在兩年內分期償還該筆借款,并自愿放棄利息的主張。
法官提醒,朋友講義氣、互相信任固然重要,但在經濟交往的過程中也要遵循市場規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避免糾紛發生、確保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楊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