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這是一起有著法官的原則與深情,依法卻不能唯法是從,情、理、法三者結合的故事。
1997年11月,黃某美與王某結婚, 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兒取名王某飛,2009年10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野。2017年,王某身患嚴重的皮膚疾病,現王某因疾病為精準扶貧貧困戶。2018年黃某美起訴與王某離婚,王某同意離婚,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王某飛由黃某美撫養至獨立生活為止,王某野由王某撫養至獨立生活為止;黃某美一次性支付給王某撫養王某野至獨立生活為止的撫養費5.1萬元。2018年春節至今,王某野與黃某美家共同生活,王某支付了1.1萬元的撫養費。2019年,王某野在渠縣某第一中心小學讀書。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孩子生活、學習,黃某美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王某野的撫養關系,并要求王某返還其已支付40000元的撫養費。
審理中,黃某美表示,變更撫養關系后,王某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就支付,無力支付撫養費就不強求,但之前向王某支付的4萬元撫養費應當返還給她,因為2018春節至今這段時間是她一直在撫養王某野。王某表示,現在沒有能力支付,錢全部用來治療疾病了,今后有能力定會支付撫養費。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反復從法律、情理角度跟黃某美溝通、交流,但在裁判文書作出前,黃某美還是不愿意放棄要求王某返還4萬元的請求。
法官審理認為,要想化解這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在考慮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還應該多從情理的角度分析問題、認識案情,盡量彌合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對立、利益對立、意見對立;如果只是機械的執行法律,即便是鐵面無私執法如山,當事人也不會服判。夫妻離婚后,子女撫養歸屬的判斷,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原則,本案王某身患重病,因病致貧,黃某美再婚后,經濟條件較好,王某的身體狀況和經濟狀況與黃某美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黃某美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王某也表示同意,因此,對黃某美要求變更王某野撫養關系的請求予以支持。
黃某美要求王某返還已經支付的40000元撫養費,該費用為黃某美預先支付的撫養費剩余部分,于法本應予以支持;若黃某美堅持王某支付其撫養孩子期間的撫養費,仍應得到支持。但是,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患病,黃某美要求離婚時,并未明顯給予王某困難幫助;離婚后,黃某美經濟狀況較好,王某因病致貧,不僅要支付高昂的醫療費,還失去了經濟來源;黃某美也應當站在王某的立場換位思考,自王某患病的三年時間所出現的重大變故:患病、離婚、子女相繼離開家庭,王某所承受的不僅僅是身體的病痛,還失去了妻賢子孝、兒女繞膝的天倫之樂,更失去了治病謀生的經濟來源;黃某美為支持訴訟請求,舉證了自己經濟來源優越,王某生活困窘,一日夫妻百日恩,黃某美何苦為40000元搞得恩斷義絕。故對黃某美要求王某返還40000元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和黃某美拿到判決書后,在法定期間均沒有上訴。
愛情很美好,可以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愛情也可能沒有那么好,進了圍城終有人沖出圍城,但孩子不應成為破裂婚姻的犧牲者,相反,他們更需要愛。撫養費本身是給孩子的,在王某因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黃某美應該給孩子做個榜樣,寬容待人。
在常人看來法律是無情的,但柏拉圖說過,“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法官不僅有感情,而且還有比普羅大眾更加堅定、更加深沉的感情,這種感情體現在對于正義執著的堅守之情、對百姓、對社會的摯愛之情。(王志江 袁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