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宣漢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宣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市委政法委、市中院、達州市各縣委政法委、縣水產局漁政執法人員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共計50余人旁聽庭審。
經審理查明,宣漢縣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聯合發出通告,宣漢縣水產局于2020年2月26日再次發出通告,公布自2020年1月1日0時起,后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為常年禁漁區,實行全面禁漁;宣漢縣其余天然水域禁漁期自2020年1月1日0時全面實行10年禁捕。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黃某攜帶電瓶、升壓器、防水眼、撈魚網等作案工具,到宣漢縣天生鎮塔壩村新寧河用電打魚,捕撈小鯽魚、鰱魚、鯉魚數條,被群眾發現后舉報。天生派出所接警后趕到現場,正在電魚的黃某丟棄電魚工具逃走,后被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黃某電魚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賠償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并支付生態補償所需費用。
宣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構成犯罪。被告人黃某的犯罪行為,給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造成破壞,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依照法律規定,合議庭當庭作出判決:一、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對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三、被告人黃某賠償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以及支付增值放流魚苗所需費用共計2500元。在法庭上,被告人黃某悔不當初,當庭認罪認罰,服從判決,在辯護律師及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見證下,當庭履行了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
近年來,宣漢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濫伐林木等各類涉環境資源違法犯罪,切實守護長江支流的綠水青山,為保護區域生態多樣性和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法律保障。
該案被市委政法委選定為典型案例進行旁聽監督。督查組對此次庭審表示肯定,并圍繞開庭準備、庭審能力、庭審程序等方面進行了現場評議。旁聽案件的市政協委員、縣人大代表、縣人大常委會委員祝華昌表示:該案引導群眾保護自然生態環境,非常具有教育意義;同時法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讓司法在陽光下運行,值得肯定。縣水產局副局長謝宣平表示:將繼續加大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執法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聯動協作,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共同守護綠水青山。(牟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