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達州兩級法院共3篇案例入選,其中渠縣法院成功入選2篇,分別是羅實法官編寫的《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金融機構得“隨時”扣劃賬戶存款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薛某訴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貸案》、幸秋香法官助理編寫的案例《雙方均無過錯時,是否可適用公平原則?——鄭某慶、張甲訴四川渠縣公安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金融機構得“隨時”扣劃賬戶存款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薛某訴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借貸案》作者簡介:羅實,男,渠縣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從事審判工作30多年,司法實踐經驗豐富,善于挖掘典型案例。
《雙方均無過錯時,是否可適用公平原則?——鄭某慶、張甲訴四川渠縣公安局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作者簡介:幸秋香,女,渠縣法院法官助理,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多次參與省級調研課題研究,學術論文多次獲得表彰。
近年來,渠縣法院圍繞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持續加強案例調研論文工作,促進法官在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效同時,注重司法理論和實踐研究。全院在總結裁判規則、提煉裁判方法、探究司法價值理念、創新司法實踐舉措等方面取得豐碩成果,近兩年全院學術成果獲國家級采用或表揚4篇次、獲省級采用或表揚6篇次、獲市級采用或表揚33次,獲得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何政批示肯定,連續被達州市中級法院表揚為調研工作先進法院。(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