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具有高度危險性,是我們國家嚴控的違禁品,普通公民不但不能買賣制造槍支,也不能非法持有槍支,否則難逃法律處罰。
8月14日,達川區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年紀較大且行動不便,區法院秉承司法為民的理念,深入申家鄉火炭巖村以巡回法庭的形式進行公開審判。
2020年5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龐某住宅內墻壁上查獲了一支火藥槍,火藥槍是被告人龐某到其堂弟(已死亡)家中搬柴時在糧倉里發現,拿回家中維修后用于嚇唬夜間偷魚的人。經達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該火藥槍系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公安機關扣押但未隨案移送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據介紹,近年來,司法機關加強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問題的整治和宣傳力度,但因一些山區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此類犯罪仍時有發生。刑事審判進鄉村,不僅能增長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法治意識,同時增強法律的教育、震懾作用,為構建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貢獻一份力量。(李妙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