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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竹法院:打鳥、捉魚、燒馬蜂窩,也能觸犯法律?

        來源:大竹縣人民法院 作者:潘小鳳 發布時間:2020-11-17 17:23:10

        打鳥、捉魚、燒馬蜂窩,這些聽起來如孩童游戲的行為,看似微小、“無害”、不經意,卻可能傷害生態,觸犯法律。今天,為大家帶來3個環境保護案例,讓您了解更多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避免因“不懂法”“不知法”而誤“踩紅線”。 


        “花式”打竹雞?構成非法狩獵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袁某某通過使用電子擴音器播放竹雞叫聲和設置網套的方式,在大竹縣中華鎮埡角鋪村、茶園村、九盤村、馬龍村,烏木鎮烏木村、分水村,柏林鎮白馬村等地,單獨或與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另案處理)共同誘捕野生動物竹雞七次,誘捕疑似野生動物竹雞31只。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分得14只,被告人劉某某分得13只(楊某某所得另案處理)。經鑒定:從被告人袁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動物凍體為灰胸竹雞,從被告人劉某某家中搜出的疑似野生動物凍體為灰胸竹雞和白胸苦惡雞,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被告人袁某某、劉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法院認為,二被告人構成非法狩獵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死體)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電擊捕獲野生魚?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大竹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強天然水域春季禁漁工作的通告》,公告規定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漁范圍為全縣溪河等天然水域,禁漁對象為所有天然水域自然繁殖魚類,公告有效期為5年。

        2020年6月9日21時許,被告人何某某攜帶電瓶、增壓器、捕魚網等工具到大竹縣周家鎮西河村天然水域內,以捕魚器放電的方式捕獲以翹嘴紅鲌為主的野生魚約1500克。同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其捕魚器及漁獲物被公安機關當場扣押。

        大竹縣水產站對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進行損害評估,作出《關于何某某在禁漁期非法電捕魚及漁業資源損失認定意見書》認定:何某某通過電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1856.88元,為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需增殖放流土著鯉魚40公斤(0.2/尾)、土著鯽魚40公斤(0.2斤/尾)。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和認罪認罰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3000元。責令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漁業主管部門見證下在大竹縣周家鎮西河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土著鯉魚40公斤(0.2/尾)、土著鯽魚40公斤(0.2斤/尾),如不增殖放流則應賠償漁業資源損失人民幣1856.88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火燒馬蜂窩引發森林大火?失火罪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4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大竹縣廟壩鎮黑水村山林中撿柴時不慎被野蜂蜇傷,遂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了附近的蜂窩,引發森林大火。被告人馬某某與妻子嚴某某先自行撲火。因見火勢越燒越大,被告人馬某某向村民小組長馬某甲電話求助并繼續實施撲火。隨后村民通知相關部門后組成聯合撲救隊實施撲火,于次日凌晨3時左右將森林大火撲滅。

        2019年8月27日,經大竹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對火災現場勘查后認定:本次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共9.8496公頃,其中林地面積5.9806公頃,非林地上有林地面積3.8690公頃。10月12日,大竹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對本次森林火災過火林地5.9806公頃進行了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簡易設計,并進行了造林費用預算,總費用為9689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山林內使用明火引發森林火災,致使過火林地面積達5.9806公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屬情節較輕。案發后,被告人馬某某向村民小組長電話求助,明知他人已報警仍在現場參與撲火;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山林內使用明火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損害了生態公益林的永續利用性及其所承載的生態功能,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綜上,根據被告人馬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予以沒收。被告人馬某某按照大竹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簡易設計》的要求恢復生態;如不能補植,賠償造林總費用96890元。

        生態環境是寬仁博愛的,她給予我們無尚的饋贈;生態環境也是敏感脆弱的,她需要我們精心的呵護。希望大家多多了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在與大自然親密接觸時,確保不要傷害到她。潘小鳳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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