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市宣漢法院對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漢支行訴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宣判,判決駁回該行要求被告侯某立即返還借款本金25萬余元等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這是我院審結(jié)的首例涉疫情金融糾紛案件。
2014年,侯某向某銀行宣漢支行申請個人購置住房貸款,約定借款金額31.2萬元。貸款發(fā)放后,侯某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2020年3月至10月期間,侯某突然多次逾期,該銀行遂提起訴訟,要求侯某立即返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復(fù)利。我院受理該案后,審理查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受交通出行管控,侯某無法外出務(wù)工謀生,導致收入銳減,不能按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同年11月,侯某前往福建務(wù)工,并于11月12日前償還了全部逾期借款本息。
考慮到疫情給社會和群眾帶來的嚴重影響,為確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承辦法官沒有就案辦案。鑒于侯某已償還全部逾期借款本息,銀行實際接受了還款,雙方以實際行動表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銀行也沒有因為侯某的“違約”行為造成實際損失。同時侯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房屋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確保了銀行借貸資金的交易安全,侯某繼續(xù)按月償還借款本息,能夠保證銀行的金融安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和《關(guān)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我院一審判決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自疫情防控以來,宣漢法院多措并舉,助力疫情防控大局,依法妥善解決涉疫情金融糾紛案件,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利,以實際行動踐行法院的社會責任和司法職責,為統(tǒng)籌推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疫情防控提供了優(yōu)質(zhì)司法服務(wù)和有力司法保障。(李相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