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心安處是吾鄉”,宅基地承載著所有中國人內心的故鄉夢,延綿千千萬萬游子落葉歸根的赤子之情。誠然,大多數宅基地自先祖遺留而來,受城鎮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三代以內親屬因宅基地使用權產生的糾紛日益頻發。
近期,渠縣一熊姓男子(熊某明),將其親屬熊某、廖某清訴訟至法院,稱:原告熊某明與熊某是同一祖父,被告廖某清是被告熊某母親,三人均為同族親屬。2003年被告家庭修建房屋時,占用了原告熊某明分家所得堂屋宅基地面積30余平方米,被告廖某清承諾用其地壩面積歸還原告。時至2020年8月被告熊在某擴建房屋過程中,占用了約定歸還原告的地壩。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無果,故起訴至法院。
以農村宅基地改革推動鄉村振興,切實發揮土地要素功能,在“三權分置”的改革過程中,明晰的產權是要素流動的基礎。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所以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有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直接起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審查認為,案件系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為土地使用權爭議。原、被告為三代以內親屬,相鄰而居,發生爭議應秉持睦鄰友好、以和為貴,協商化解矛盾糾紛。協商不成,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未經人民政府前置處理,原告即提起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由于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爭議,法院徑直處理并非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在土地的權屬確認方面,行政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更為專業,同時采取行政處理前置也是為當事人增加權利的救濟渠道。因當事人對前置程序的不了解,直接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量,無形之中加大了司法成本的浪費和當事人訴累。體現出法院在“三農”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土地問題權利救濟程序性方面中宣傳普法不到位的短板。
本著“訴源治理、多元解紛”的理念,堅持調解為主,訴訟為輔,將調解作為解決土地糾紛的必經程序。充分依靠村委、人民調解,與行政部門聯動,確保集體經濟和農戶權益不受侵害。本案雖然未經行政部門前置處理,但在訴前調立案30日內,渠縣法院主動與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社區)、政府部門聯系,引導當事人進入人民調解,多方出力化解糾紛矛盾。據悉,本案原、被告已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化干戈為玉帛。
在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中,不斷涌現出越來越多的矛盾和糾紛。法院與行政部門應加強溝通和交流,形成形成統一方向和治理合力,避免造成政府、法院兩版做法;常態化開展送法進鄉村專項活動,大力宣傳農村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糾正傳統的錯誤觀念,鼓勵群眾用法治思維依法維權。(馬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