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借款是一種很常見的行為,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秉持這個觀點大部分借款人都會按時還款,以免“再借困難”,但仍有少部分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產生糾紛。近日,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未書寫借條,借款人否認借貸關系成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并依法判決被告文某償還原告袁某借款402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袁某與被告文某系同學關系。原告袁某系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員,被告文某經原告袁某介紹分別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2月1日在原告袁某處購買了不同險種的保險。因被告文某購買在保險時資金短缺,原告袁某先后于2015年4月7日、2016年1月4日通過手機銀行轉款給被告文某4000元、4700元。之后,被告文某因資金困難無力續保,原告袁某以自己在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抵押貸款36500元,于2016年6月8日通過手機銀行、支付寶等方式轉款給被告文某共計36500元。通過多種方式,原告袁某累計給被告文某借款45200元,而被告文某通過其子向原告袁某還款5000元后,拒不償還余下的40200元,故原告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文某償還借款40200元及原告袁某以自己的保險合同抵押貸款的資金利息1922.04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文某辯稱原告袁某主張的借貸關系并不成立,因雙方關系較好,其也給原告袁某借過錢,所以本案中原告袁某的轉賬是歸還其以前的借款,但對該事實又不能舉證證明。承辦法官認為,按照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原告袁某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應當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現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的借款憑據,但原告袁某提交的手機銀行轉款明細、支付寶轉賬明細、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法官說法:在多數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借條證實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借條作為書面證據并不是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唯一依據。轉賬明細、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只要能形成完成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也可以作為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請求依然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