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國公司法論》新書發布暨新公司法實施理論與實務研討會由四川省社科院主辦。省社科院黨委書記劉立云教授、副院長鄭泰安研究員、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謝立新出席新書發布會并致辭。法律出版社學術分社社長孫東育介紹新書出版情況,西南財大法學院原院長高晉康教授作新書推薦發言,《中國公司法論》作者、省社科院周友蘇研究員作新書作者發言,省社會科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楊穎主持新書發布會。
劉立云在致辭中說到,“公司是我國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公司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周友蘇研究員的《中國公司法論》是四川省社科院法學學科建設取得的一項重大成果。他強調,要深刻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公司法》修訂及其實施的重大意義,以《中國公司法論》出版為契機,推動四川省社科院學術水平再上新臺階。劉立云要求,要發揚法學學科的優良傳統,以老一輩學科奠基人為榜樣,不斷推進四川省社科院法學學科建設再創佳績。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越發言時講到,《公司法》180條規定了董事忠實義務、勤勉義務、注意義務,在新時代人們又賦予了董事更多的義務,但是立法中沒有直接體現,如合規義務、監督義務,其中監督義務在美國的公司司法裁判中已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門類了,董事要確保公司內部有一套內部信息交換系統,董事們要隨時掌握公司的內部信息、監督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根據公司內部信息做出決策,如果違規了董事要擔責。“其實中國對董事、獨立董事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判決中,董事的監督義務已成了法官說理的重要依據。”吳越現場以康美藥業為例說明,針對康美藥業董監高提起的訴訟中,幾位獨立董事,包括某大學的一位副教授,被判承擔比例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個大學教授要承擔上億的民事責任。“根據廣州中院的一審民事判決,判決理由就是作為獨立董事,公司連續三年財務造假你不可能不知道,作為董事理應關心公司的正常經營情況,當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理應采取行動,而疏于采取行動,違背了監督義務。”
周友蘇研究員的《中國公司法論》是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學科建設取得的一項重大成果。早在2007年,周老師受邀中國人大的講座中就歸納了公司法的三大理念,今天進一步完善為四大基石,即有限責任、股份民主、公司自治、公司治理,可見周老師這本著作的很多理論其實是有非常成熟的研究的。
現為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二級研究員、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的周友蘇,在撰寫《中國公司法論》的過程中,閱讀了大量的國內外文獻資料,前前后后做了100多萬字的讀書筆記。從開始寫作到最終完成用了整整三年時間,其中閱讀前后用了將近一年時間,初稿寫作用了整整一年時間,修改又用了一年時間,最終完成了這部120余萬字的巨著。
周友蘇表示,《中國公司法論》力圖全面展現中國公司法的獨特面貌。旨在通過歷史的演變、資料的引證、內容的論述,以中國的視角和語言來傳達中國公司法的聲音,它應當是一部立志于講述中國故事、傳播中國智慧、服務中國實踐的學術作品,書中幾乎每一章都有對公司法實踐中的重大理論和實務問題的梳理和回應,我期望能夠通過它為中國的公司法律制度發展貢獻一份力量,并助力每一位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中國公司法。
新書發布會后,新公司法實施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召開。川大李平教授和川師大于新循教授分別作主旨發言。四川天府新區法院院長羅登亮、法律出版社編輯王珊、北京國楓(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黃興旺、西南政法大學趙忠奎副教授、西華大學周春光副教授和省社科院法學所鐘洪明副研究員分別發表新書感言并進行實務研討。
《公司法》修訂及實施時貫徹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等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實踐品格的具體例證,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來自省、市、區法院和部分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以及省內部分高校、科研機構、出版社等單位的100余位專家學者和師生參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