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進入法治化保障的新階段。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該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民營經濟的平等地位,更通過破除隱性壁壘、優化營商環境等制度設計,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一、立法固本強基,制度正本清源
《促進法》將“兩個毫不動搖”的重要原則納入法律總則,明確指出民營經濟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法律第12條,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確保民營經濟組織與國有經濟組織在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及發展權利上享有平等權利。這一立法上的重要進展,消除了制度障礙所引發的身份歧視與不確定性,為民營企業家提供了堅定的制度信心。同時,《促進法》構建了民營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支持體系,從市場準入、投融資支持、科技創新、權益保護,直至企業家精神的培育,形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制度閉環。通過法律位階與政策指引的有機結合,實現了從政策紅利向法治紅利的深刻轉變,徹底結束了有關“民營經濟退場論”的政治爭論。
二、破解隱性壁壘,打通市場脈絡
盡管《促進法》確立了平等待遇原則,但現實中民營企業仍面臨種種隱性壁壘,特別是在產權保護與市場準入方面的問題依然嚴峻。從產權維度看,部分地方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經濟糾紛的現象。典型如四川某職業技術學院案,民企投入十億元建設高校,卻因與地方政府分類登記改革分歧,被刑事手段介入,嚴重違背了《促進法》第六十三條關于“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的明文規定。這種“以刑化債”“以罰代管”的做法,嚴重打擊企業家信心,也損害了司法權威。當地司法部門先是以該民營企業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民營企業家涉嫌挪用資金罪刑事立案,繼而通過法院系統下達限制令剝奪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權,最終演變為聯合工作組全面接管學校的局面。教育行政部門未出具處理意見前,司法機關越權認定董事會決議無效,公然挑戰民辦學校的辦學自理權。這種“刑事手段前置化”“民事爭議行政化”的處理模式,明顯違背了“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的司法精神。因此,破除這些結構性障礙,必須從法律實施、行政執法、制度配套等多方面入手,真正讓《促進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在現實中落地生根。
三、清單厘權限邊,激勵促動能升
《促進法》最大亮點之一,是首次確立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正面激勵機制”的制度組合,被視為中國營商法治環境改革的標志性突破。“負面清單”厘清政府權力邊界,強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市場準入規則。在負面清單之外,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民營資本進入。正如巴中案所揭示的這種將民事糾紛刑事化的處理模式,不僅嚴重侵害了民營企業家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更對民辦教育生態造成了毀滅性打擊。“正面激勵”則圍繞融資、技術、人才等關鍵領域發力。法律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合理設定風控容忍度,推動“政銀擔”合作,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頑疾。此外,通過對科技創新投入的稅收減免、技術攻關專項基金支持等方式,鼓勵民企向高端制造、綠色低碳、數字經濟等方向轉型升級。
該模式的系統設計,在經濟層面推動了資源向高效率主體流動,在社會層面緩解了結構性就業壓力,在法治層面夯實了市場制度基礎,對推動中國經濟“由大到強”具有深遠意義。
四、執法轉型賦能,救濟護航提信
《促進法》不僅提供制度承諾,更對政府和司法行為設定“硬約束”。為了讓法律真正落地見效,各地紛紛在行政執法、權益救濟、監督問責等方面展開探索,著力構建“政府守信、執法規范、救濟有力”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執法層面,安徽、四川等地推行“綜合查一次”改革,有效減少對企業的重復檢查和選擇性執法,企業獲得感顯著提升。在監督層面,國務院大督查機制聚焦整改隱性壁壘,部分地方引入第三方評估與企業評議制度,建立“政策落地預警機制”。針對法律執行率不足60%的條款,實行強制修訂,保障法律實施不流于形式。
在權益救濟層面,多地設立“企業合法權益保護中心”,通過司法調解、合規援助、政府信用賠付等多種方式,筑牢企業權益防線。特別是在中小企業面對行政強制、合同糾紛、融資欺詐等情形時,構建快速響應和精準救濟機制已初見成效。
截至2025年一季度,全國民營市場主體已達1.8億戶,占全部企業總數96%以上,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主引擎。民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關鍵在于良好的法治環境與制度供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和實施,不僅是一項法律成果,更是一項治理革命。
未來,唯有持續推動公平競爭制度落地、加快轉變政府治理方式、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才能真正實現從“政策護航”到“法治定盤”的轉變,推動民營經濟在新時代浪潮中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