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瀘州市敘永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記一案,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撤銷該婚姻登記。
第三人楊某與原告潘某的妹妹在外打工期間,自由戀愛,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2月,第三人楊某委托其父親幫忙辦理結婚登記,因潘某妹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遂利用潘某的身份辦理了結婚登記。被告敘永縣向林鎮人民政府根據男女雙方的身份證、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戶口薄復印件作出了第三人楊某與原告潘某的結婚登記。2019年8月,原告被有關部門告知,其與第三人楊某2007年在被告敘永縣向林鎮人民政府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該婚姻登記載明的雙方當事人即原告潘某與第三人楊某并無共同的結婚意愿,原告潘某與第三人楊某本人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關于結婚自愿,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規定。第三人楊某家人冒用原告潘某身份信息登記結婚,致被告敘永縣向林鎮人民政府的結婚登記和結婚證書所記載的持證人身份與客觀事實不符。該婚姻登記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證明該婚姻登記系原告潘某與第三人楊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原告潘某訴訟要求撤銷被告敘永縣向林鎮人民政府辦理的結婚登記,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判決撤銷該婚姻登記。(敘永法院 胥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