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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典”說法 | 誤付貨款如何追回?法院:不當得利舉證是關鍵

        來源:天全縣人民法院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5-05-31 15:53:22

        貨款誤轉,超付難追回?企業(yè)如何避免錢“打水漂”?來看看近日天全縣法院審理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普通商砼。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通過丙、丁、戊等公司及其自身向甲公司供應了價值2682478元的貨物,其中丙公司供貨價值204463.5元,丁公司供貨價值58560元,戊公司供貨價值47780元及其他單位供貨價值57600元。供貨完成后甲公司支付乙公司2031250元,支付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己公司1060000元。甲公司陳述通過公司員工家屬武某某的個人賬戶向宋某某支付貨款200000元轉款附言為借款,是宋某某幫乙公司代收的貨款。

        2022年丙公司向法院起訴甲公司支付貨款,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丙公司貨款。隨后,甲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返還甲公司多支付的貨款,并讓宋某某、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在本案第一次庭審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再次對賬,雙方對賬確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超付貨款508492元。甲公司主張其公司員工家屬武某某的個人賬戶向宋某某轉款200000元附言為借款是支付給乙公司公司的貨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該200000元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公司之間的交易習慣,結合該筆轉款附言為“借款”,因此甲公司主張該200000元系其支付給乙公司的貨款理據不足。

        因甲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被告之間構成財產混同的情形,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甲公司的該項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返還原告甲公司超付貨款人民幣508492元并支付利息,駁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不能忽視法律風險管理,很多企業(yè)可能更關注業(yè)務擴張,進而忽視了內部控制,最終導致重大損失。因此,平衡發(fā)展與風控,是企業(yè)長期穩(wěn)定成長的關鍵。對企業(yè)自身發(fā)展而言,通過優(yōu)化內部管理與風險控制可以提升運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對于塑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而言,企業(yè)普遍遵守合同約定和支付規(guī)范,可以減少糾紛,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增強市場主體的互信,促進商業(yè)合作高效達成,提升市場整體經濟活力。打擊不當得利,財產混同等行為可以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防止劣幣驅逐良幣,讓誠信企業(yè)獲得更多發(fā)展激活,市場資源配置更加優(yōu)化,形成良好競爭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責任編輯: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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