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是第54個“世界環境日”。當天,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生態環境審判典型案例,警示公眾守法護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與其妻陳某某共謀,由李某某利用橡皮艇、捕魚網等工具在沱江河內內江段捕魚后,電話通知陳某某到河邊幫其收撿捕魚工具和漁獲物,后將漁獲物予以出售。
2024年3月19日零時許,李某某在東興區新江街道“天堂宮”水電站段沱江河內捕魚,公安民警先后擋獲陳某某、李某某,現場查獲橡皮艇1艘、沉網6張、圓柱形魚護2個,漁獲物19.2kg。2020年至今,李某某、陳某某多次在東興區新江街道“天堂宮”水電站段沱江河內進行捕魚或釣魚,并將漁獲物售賣給陳某某、彭某某,共非法獲利36495元。
判決結果
東興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李某某、陳某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東興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的量刑情節。二被告人侵害漁業資源的行為,破壞天然水域的生態系統,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對扣押在案的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李某某、陳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造成漁業資源損失人民幣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上發布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聲明。
該判決生效后二被告人已履行判決事項。
典型意義
長江“十年禁漁”是國家保護生態資源的重要舉措,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捕撈均屬犯罪行為。沱江河是內江市極其重要的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二被告非法捕魚的行為不僅會對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損害,也會破壞生物多樣性,影響生態平衡。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以案釋法,警示社會公眾,禁漁區、禁漁期制度具有強制力,任何非法捕撈行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的審理,展現了人民法院保護漁業資源、守護綠水青山和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堅定決心,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進一步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杜絕非法捕撈,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形成保護水生物和水域生態環境、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良好氛圍。(李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