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8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為增強全民禁毒防毒意識,嚴厲打擊涉毒違法犯罪。江陽區法院公開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宋某、黃某二人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1宋某、黃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2024年7月初,被告人宋某與黃某共謀前往云南購買毒品回瀘州販賣,后二人駕車從瀘州市出發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共同出資向他人購買約200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返回瀘州后,二人將購買的部分毒品販賣獲利38700元。7月25日,公安機關破獲該案,在黃某居住的住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86.51克。江陽區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2胡某、黃某販賣毒品案 2025年1月,被告人胡某收取吸毒人員李某毒款后聯系被告人黃某購買毒品,后黃某在瀘州市江陽區某酒吧樓下,將約1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胡某;1月5、7日,被告人黃某在瀘州市江陽區藍田街道某小區外兩次將甲基苯丙胺販賣給李某,二人于1月7日被民警當場擋獲,當場從李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2.87克。江陽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3鄒某販賣毒品案 2021年8月,被告人鄒某多次在其瀘州市江陽區的家中將毒品(海洛因)販賣給李某、楊某、陳某、曾某,非法獲利400元。2021年8月18日,民警將被告人鄒某抓獲,在其身上查獲海洛因0.06克。江陽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4何某、徐某、文某販賣毒品案 202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徐某將3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委托被告人文某保管。11月17日晚,吸毒人員余某聯系被告人何某購買10顆麻古,并支付毒款1500元。后何某聯系徐某購買10顆麻古,并支付毒款1000元。徐某隨后指使文某將10顆麻古帶到瀘州市江陽區酒城大道四段交給何某,何某將毒品交付給余某。江陽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何某、徐某、文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下一步,江陽區法院將繼續堅持“從嚴打擊”與“源頭治理”并重,通過強化刑事制裁、制發司法建議推動行業監管、創新普法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等舉措,實現“打擊—預防—治理”的邏輯閉環,全力懲治毒品犯罪,為平安江陽、法治江陽貢獻更多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