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宜賓市敘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為奔勞城市建設的農民工兄弟保回了“過年錢”。
新年將至,法院旨在通過此案提醒農民工兄弟在遇到自己合法權益被侵犯時,要及時通過法律程序反映訴求,依法理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經過:被告人蘇某系河北某公司分公司任命的常務副經理,負責對外承攬工程業務。蘇某以書面形式向分公司承諾:他以該公司名義承接的所有工程發生的相關責任,均由蘇某本人承擔。
2017年,蘇某以河北某公司分公司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工程合同,又與劉某、何某、蔣某等人簽訂勞務合同進場施工。后因蘇某沒有按期向甲公司繳納質保金,甲公司與蘇某協商后終止合同。
這期間,經清算,蘇某應支付88名勞動者工資共計100余萬元。但蘇某一直以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為由,一直拖欠。
后經原宜賓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等協調,甲公司將工程款共計100萬元轉入蘇某賬戶,但蘇某僅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資20余萬元。
2018年2月12日,宜賓市敘州區(原宜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甲公司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13日前支付拖欠的所有勞動者工資,并要求其法人代表楊某告知蘇某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從限期改正期間至2018年3月18日,甲公司又向蘇某銀行賬戶打款7.5萬元。但蘇某還是將該款挪作他用并未支付民工工資。其間,蘇某更換了電話號碼無法聯系,逃避支付工人工資。2018年5月,被告人蘇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作為河北某公司分公司對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責任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88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80萬余元。并在政府有關部門送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限定的期限屆滿后,仍將業主給付的7.5萬元挪作他用。被告人蘇某不用于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應法律正確。
法院宣判:被告人蘇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宜賓市敘州區法院 何保均 張靜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