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發現其所購新車已被投保,懷疑車輛使用過拒絕支付尾款,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買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車輛運輸費。近日,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9年8月16日,被告李某在縣城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訂購斯柯達明銳轎車一輛,車價92000元,購買合同中特別約定車輛為新車未曾使用,簽約當日,李某支付定金2000元。當月21日,原告方為李某所購車輛辦理保險,并墊付了交強險保險費1225元。
約定車輛交付日,李某認為通過保險公司相關數據顯示,其所購車輛已買過保險,懷疑汽車銷售公司將該車輛進行二次銷售,原告否認曾實際交付和使用卻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該汽車銷售公司到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支付車輛從成都廠家發到瀘縣的運輸費2000元和保險費1225元。被告于次月15日向原告郵寄送達解除合約通知函決定解除合同。
承辦法官查明,李某辦理車輛保險時,當車輛信息輸入保險系統后,顯示該車已投保商業險,但該情況實際屬于系統故障,從車型、發動機號及車輛識別代碼證明該車未投保商業險。
本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李某在五日內協助原告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辦理交強險退保手續,并支付車輛運輸費2000元和保險費1225元。(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