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拘留所不收人,法院無法實施司法拘留。”新冠疫情發生以來,坊間一直流傳著類似的傳言,這也導致部分“老賴”心存僥幸、有恃無恐,但事實真是這樣嗎?
1月20日晚,漆某無證駕駛一輛未上牌照的電動三輪車,在富順縣城區內將路邊行人甘某掛倒致傷,甘某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富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漆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甘某的家屬伍某等五人將漆某及其雇主蘭某告上法庭,經審理,富順縣法院判決漆某與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伍某等五人賠償85萬元。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雇主蘭某積極協商賠償事宜,并應諾將房產出售后賠償伍某等人。反觀漆某卻沒有賠償的意思表示,法官傳喚其到庭詢問,皆以“沒錢”搪塞,問及財產情況及收入,均語焉不詳。執行法官通過調取漆某微信賬戶收支明細,發現其2019年微信零錢支出7萬余元,2020年微信零錢支出3萬余元,其中,僅消費性支出就達24000元。
當把這些賬目擺在漆某面前時,他卻選擇沉默。面對漆某拒不履行的行為,法院只能放出執行懲戒大招--司法拘留。聽到司法拘留決定的漆某絲毫不為所動,似乎了解新冠疫情期間司法拘留程序繁瑣,認定法院對他無可奈何。
為提高拘留效率,法官在宣讀司法拘留決定書后立即將被執行人送往防疫站進行核酸檢測,在等待檢測報告期間,四名干警輪流看護被執行人,并輪番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執行人始終置若罔聞。
近日一天下午5:30檢測報告終于出爐,被執行人檢測結果呈陰性,隨后,法院干警又前往縣公安局調取其活動軌跡,等到送拘完成已經是晚上8:00,距離拘傳被執行人已過去10個小時。
此次司法拘留是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富順法院首次將被執行人送拘,打破了“新冠疫情期間不能實施拘留”的坊間傳聞,對心存僥幸的“老賴”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王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