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連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過手機網絡游戲充值購買游戲裝備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熊孩子”在不到7個月時間里,使用其外婆的“養老金”累計充值200余次,充值金額近7萬元。
案情簡介
徐某出生于2008年,其外婆即本案原告李某已退休,為方便照顧徐某日常生活,故徐某平時隨李某共同生活。2019年10月起,徐某迷戀上了某網絡公司開發的一款網絡游戲,為了充值游戲點卷購買游戲裝備,徐某偷偷地對李某領取退休金的銀行卡和支付寶賬號進行綁定,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間,通過某科技公司的充值渠道,累計在該網絡游戲中充值近7萬元。當李某發現時,其銀行賬戶的“養老金”余額已不足1元。事后,李某與游戲開發公司、充值渠道公司協商返還充值款未果,雙方對簿公堂。
審理經過
筠連縣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理清案涉法律關系后,立即與雙方當事人聯系溝通,釋明法律規定,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想法,雙方當事人均表達出同意調解的意愿。因案涉公司遠在廣州,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微信、網上調解平臺等方式進行遠程線上調解,經多番溝通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自愿返還李某4萬余元充值款,并已經履行完畢,李某主動撤回了本案起訴。
法官釋法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手機網絡游戲飛速發展。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分辨力較差,一些未成年人沉迷手機網絡游戲,在游戲中高額充值的案例頻發,給家庭和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對于本案所涉的法律問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本案中,徐某年僅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玩網絡游戲過程中累計充值近7萬元,該行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亦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充值行為無效,李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還充值款。但這并不等于所有的充值款都應返還,李某作為與徐某共同生活的長輩,隨意將身份信息、銀行信息、付款密碼等透露給未成年的徐某,較長時間內放任徐某玩游戲,且未及時發現徐某使用其銀行賬戶進行充值等問題,對案涉充值行為無效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關乎每一個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監護人以及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長輩應承擔起監護、教育責任,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發展。(周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