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對自流井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兩起涉環境資源保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謝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修復其破壞的漁業資源;依法判決被告人冉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并對破壞的植被進行修復。我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自成立以來積極穩妥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這是今年審結的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人謝某在禁漁期內、在天然水域釜溪河流域使用掠奪式的電擊方式捕魚,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冉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活立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在國家大力倡導綠色發展、環境資源保護的同時,謝某、冉某為其一己私利,肆意破壞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對其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生態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責任,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任何人都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肆意破壞生態環境。上述案件的辦理震懾了環境資源類犯罪 ,彰顯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保護生態資源的堅定決心,是本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積極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我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注重刑事打擊與生態修復并重,對破壞環境案件加強環境補償力度,體現司法修復性;同時注重以案釋法,引導群眾樹立環保意識,規范群眾行為,預防破壞環境資源行為發生,希望廣大群眾能在法治的軌道內實施生產、生活行為,愛護野生動植物,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