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勞務工程款一百余萬,二審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被告王某斌借用原南充某建司(現變更為四川黃某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承包了被告新某豐分公司開發的敘永縣某小區共10棟樓土建、裝飾、安裝工程,并設立了工程項目部;原南充某建司按工程總造價的1%收取利潤。被告王某斌取得前述工程后,將其中6棟樓工程承包給原告四川省某瑞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施工,后因拖欠工程勞務費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敘永縣人民法院后,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四川黃某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四川省某瑞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及相應利息(811201.94元工程款利息從2014年12月6日起算,188798.06元工程款利息從2016年1月6日起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原告遂向敘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財產查控無所獲,尋人未果案中止。本案進入執行后,敘永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黃某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斌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車輛登記、證券登記、房產登記等財產進行了查詢,并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對其相關財產進行了傳統調查,但均未查找到被執行人相關財產,且被執行人之一王某斌下落不明,導致案件進入中止階段。
律師調查令在行,民營企業得保障。為持續改善營商環境, 推動和引導保護民 營企 業的合法權 益,使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敘永法院執行干警主動聯系申請執行人四川省某瑞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律師,探索使用了《律師調查令》。 通過調查令使用大數據平臺、天眼查、同類案件同一被執行人的檢索和上市公司發布的公司財務信息等關聯信息查詢,查找到被執行人在第三人中國建筑第*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建設項目正在建設中。后法院通過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還有工程款未領取,遂向第三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協助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債權,最終該案130余萬元的執行款得以順利執行。此案的執結充分保障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解決了民營企業的經營困難,更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一次集中體現。案件執行完畢后,申請人送來了錦旗、感謝信,向敘永法院執行局及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謝與真誠的致敬。
調查令下作用顯,多方合力助執行。破解執行難光靠法院單打獨斗是遠遠不夠的,為充分發揮律師及案件當事人在執行事務中的積極作用,敘永法院探索《律師調查令》的運用,搭建了律師參與綜合治理推動解決執行難工作的平臺,為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拓寬了調查渠道,緩減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有力幫助執行法官全方位調查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情況。同時,《律師調查令》在執行階段的使用,不僅有助于充分發揮律師在攻堅執行難過程中的獨特作用,切實提高申請執行人舉證能力,而且有助于優化司法資源的使用,進一步提高執行效率。下一步工作中,敘永法院將在認真總結前期經驗、不斷完善《律師調查令》的基礎上,在執行階段全面推行使用,為切實做好“六穩”“六保”再添新助力。
(雷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