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縣兩河鎮樂郎村地處烏蒙山連片貧困區腹地,位于兩河鎮西南方向,距離敘永縣城15公里,全村位于清水河流域下游,屬縣飲用水源涵養區。全村共1124戶4136人,建檔立卡貧困戶216戶816人,于2016年底順利退出貧困村序列。敘永縣人民法院作為樂郎村的幫扶單位,始終認真按照中央、省、市、縣脫貧攻堅工作要求,結合樂郎村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法院工作職能優勢,調動全院干警積極性,以求真務實的作風、吃苦耐勞的精神,切實開展脫貧攻堅幫扶工作。
自籌修建橋梁承包人低價接手,卻因資金不足導致爛尾。兩河鎮樂郎村七社與村委會和鄉村主要通道一河之隔,樂郎村七社的村民到村委會、鎮政府辦事,到鎮上買賣農產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孩子們到與村委會相鄰的學校上學讀書都要經過河面上的小木橋,每逢天降大雨或洪水季節,河面上的小木橋就會被淹沒或沖走,嚴重影響了樂郎村七社村民的生產生活和孩子們的上學讀書。為了便于生產生活和孩子們上學通行和安全,樂郎村七社村民決定自籌資金修建一座石橋即漁箭灘大橋。2011年,有修橋“經驗”的張某以低價承包修建樂郎村七社漁箭灘大橋。在修建漁箭灘大橋期間,因修建資金不足,加上承包人張某管理不善,導致在建的漁箭灘大橋變成“爛尾橋”。
鎮、村介入幫助修建、順利通行,卻因承包人無力支付勞務費與工人糾紛愈演愈烈。2014年,村委會、鎮政府介入,幫助出資、管理、修建,漁箭灘大橋才終于修建完畢、順利通行。張某在承建漁箭灘大橋期間,先后雇請樂郎村村民劉某元等三十余人做工,其中大部分是建檔立卡貧困戶。漁箭灘大橋修建完畢后,因該工程項目未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無國家財政資金解決,導致張某無法支付承建期間所差欠的劉某元等人工人工資和賒購的材料款等款項。劉某元等人因未得到勞動報酬,多次聚集堵橋,阻擋相鄰村社的村民和修建高速公路的工程車輛通行。為此,常有糾紛發生。
工人維權近五年未拿到錢款,法院主動作為聯合鎮村引導訴訟解紛爭。劉某元等人因經過了四、五年仍未得到勞動報酬,四處信訪、上訪,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隱患不斷擴大。敘永縣人民法院是聯系幫扶的兩河鎮樂郎村,了解該情況后,為了防止風險發生,主動與兩河鎮政府、樂郎村村委會聯系,研究解決辦法。最后,通過多次的釋法明理,引導劉某元等人通過法律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元等人因此將欠薪人張某訴至法院。
判決生效未履行,工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2月,敘永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張某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所差欠劉某元等人之款項。雙方約定的給付款期限屆滿后,因被告張某未履行相應的義務,2018年6月,劉某元等人因此向敘永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張某支付所差欠的工人工資、材料款等共計240194元。
案件進入執行后專人專辦,查控發現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終本。敘永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受理劉某元等人追索勞動報酬的系列執行案件后,高度重視,指派經驗豐富的執行法官專門辦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等網絡查控系統和到被執行人張某居住地進行走訪調查等方式查找被執行人張某的財產,查明被執行人張某年逾六十歲,身患多種疾病,目前不但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且因承建漁箭灘大橋還另有負債,被執行人張某表示愿意還債但無能力還債。執行法官將目前被執行人張某的上述情況告知劉某元等申請執行人后,劉某元等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張某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工人工資未兌現,法院爭取司法救助金解困境促穩定。案件終本后,執行法官始終考慮到劉某元等困難申請執行人的工人工資沒有執行兌現,并沒有將案件置之高閣。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幫助解決申請人劉某元等人的實際困難,敘永縣人民法院與兩河鎮政府積極向縣政府、縣委政法委匯報,希望通過爭取司法救助金予以解決。最后,通過敘永縣人民法院和兩河鎮政府的共同努力,在縣財政資金非常緊張的情況下,仍然爭取到司法救助金157844元,對申請執行金額較小的進行了全額救助,對申請執行金額較大的進行減半救助。2020年春節前,敘永縣人民法院將司法救助金發放給申請人劉某元等人,有效解決了申請執行人的困難,使其能開開心心過春節,化解了社會矛盾。原本對收到欠款工資已不抱希望的申請人劉某元等人在領到司法救助金后,流露出了欣喜之情;其所在的兩河鎮樂郎村村委會對敘永法院切實幫助解決了村民,特別是貧困戶的實際困難也表示感謝。申請執行人劉某元等人及其所在的兩河鎮樂郎村村委會為此向法院送來錦旗,表達感激感謝之情。
發揮執行職能,為脫貧攻堅保駕護航。在當前,敘永縣人民法院審時度勢,將執行工作與脫貧攻堅形勢結合起來,為全縣脫貧攻堅工作保駕護航。專人處理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法院依法維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加大對拖欠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勞動報酬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對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始終堅持“三優先”原則,確保將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執行款優先發放落到實處。秉持“兌現是根本”的執行理念,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勝訴權益,針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且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案件,加大對申請執行人的司法救助力度,緩解農民工困境,維護社會穩定。
(殷帆 吳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