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到縣人民醫院病房,拜訪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申請人,為其辦理了執行和解協議手續,案款將隨后打在申請人賬號。
2020年4月10日,張某駕車將張某財刮傷,交警認定張某全部責任,2020年10月10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財213626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做被執行人某保險公司工作,敦促其積極履行,并通過電話方式與申請人溝通,促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某保險公司在12月10日前支付申請人210000元,申請人放棄其他訴訟權利,案件受理費2438元、執行費3104元由申請人承擔。
因申請人在縣人民醫院病房接受治療中,執行法官到醫院為申請人辦理了有關執行手續,抓緊時間,保障案款及時到申請人手中,確保傷者得到醫治。(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