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轉移財產,獲刑十個月
聶某訴楊某不當得利一案中,富順法院依聶某申請保全扣押了楊某所有的采沙船一艘,本著善意執行理念和不影響楊某生產經營的目的,指定被保全人楊某繼續保管使用采沙船,并告知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隨意處分。
該案的生效判決確定,楊某應向聶某退返50萬元及利息。2015年7月,楊某擅自將被保全的采沙船出賣給案外人,并約定由購買人將購船款匯款給楊某配偶的方式規避執行。賣船后,楊某的責任財產消失,嚴重損害了本案申請執行人聶某的利益,也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已經涉嫌構成拒執犯罪。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經過合議庭評議并提請院長批準,該案被移送富順縣公安局立案調查。2020年6月2日,楊某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縣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
后經開庭審理,富順法院認為,楊某在人民法院已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過程中,楊某非法轉移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責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也損害了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緩刑期間拒不執行,獲刑二年三個月
羅某與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生效判決確定羅某應連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60萬元,判決生效后,羅某未予履行。后李某向富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依法向羅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羅某未按要求申報財產,也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在執行期間將其所有的變壓器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案外人。富順法院調查發現后,組織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依法作出裁定要求羅某將變壓器部分出賣款用于償還申請人李某的欠款,協議達成后,羅某消失不見。
2018年6月15日,富順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縣公安機關,后經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庭審查明,羅某曾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富順法院認為羅某拒不申報財產,在達成和解協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議約定,經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曾被判處緩刑,系累犯,最終羅某構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騙取貸款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據了解,自開展“六穩六保”專項執行行動以來,富順法院嚴格貫徹省高院行動要求,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拒執打擊力度。2020年以來,已經移送追究拒執案3件,依法追究拒執被執行人刑事責任3人,其中兩人被判實刑,一人緩刑。
富順法院下一步將持續保持對拒執被執行人的高壓態勢,強力推進“六穩六保”執行專項行動的工作進度,讓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落到實處,努力提高勝訴當事人的獲得感、滿足感。(賀茂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