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筠連縣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余某與其妻子羅某(另處)明知禁漁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禁止在筠連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開展一切形式的捕撈活動,仍然于2020年4月15日晚,在筠連縣鎮舟鎮前進村3組“兩岔河”內,使用手撒網捕撈水產品,在捕撈過程中被筠連縣公安局民警擋獲。民警當場查獲被告人余某用于作案的手撒網1副、笆簍1個、電筒1個及作案所得的“小黃魚”“石嘎子”“白條子”“鋼鰍”414條,共計重5.36斤。經筠連縣農業農村局認定,上述涉案網具拋網(手撒網)為單層網,網目大小均為2厘米,屬于禁用漁具。
案發后,被告人余某主動購買價值2572元魚苗投放到河內恢復生態,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生態環境,且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古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