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瀘定縣某單位,作出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這是該院首次對協助執行義務人作出的罰款決定。
關于甘孜某銀行申請執行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依法向瀘定縣某協助執行單位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應向被執行人支付的款項3828873.34元,該協助執行單位在未通知康定法院的情況下,將該院已經裁定凍結的款項3828873.34元支付給被執行人的復建工程承建方四川某建設公司。后康定法院責令其追回,該協助執行單位在期限內未能追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明確表示該款項無法追回。針對此情況,經合議認為,該單位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應當積極履行自身義務,但該單位拒不執行凍結被執行人財產,而將該款項支付給案外人,且未能在期限內追回已支付的款項,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遲遲無法得到實現,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最終,康定法院向該單位作出30萬元罰款決定,以示懲罰和威懾。經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復議,駁回了該單位復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
懲戒失信,人人有責。破解執行難,不能單靠法院“單打獨斗”,還需要全社會支持、協助、配合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對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拒不執行、消極執行的行為予以懲戒,為解決執行難營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饒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