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敲響了適用《民法典》案件的“第一錘”,依法判決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以來,敘州區首例適用《民法典》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03年原蔣某、被告劉某在浙江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4年4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原告將與他人所生子女帶到被告家與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較好。2006年雙方前往成都務工,同年5月原告離開被告到外地務工,2009年返回家中,次年原、被告一同前往成都務工,雙方偶因瑣事發生爭吵。2012年3月,原告蔣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本院判決不準蔣某與劉某離婚。此后,原告與被告的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維持分居關系至今。
2021年1月4日,原告蔣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主張雙方之間有夫妻共同債務,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堅持離婚請求,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未能調解達成一致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但婚后原、被告之間因家庭瑣事產生了一些矛盾并偶爾分居,使得原、被告心理上產生隔閡。原告于2012年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并維持分居關系至今。原、被告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判決準予原告蔣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重要意義: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頒行是我國法制史上重要的一座里程碑。為更好的弘揚家庭美德,《民法典》將原《婚姻法》和《收養法》編纂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該編的立法,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納入法典,完善家庭養老育幼功能,鼓勵長久婚姻。該判決有效維護了民眾婚姻家庭權益、增強了民眾婚姻家庭建設能力,為民眾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指引。
《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彭乃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