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上午9時,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依法適用《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系《民法典》實施以來,仁和區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吳某以干工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徐某某多次借款共計102000元,雙方約定2019年1月1日前還清。原告徐某某分9次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轉款給被告吳某借款本金合計102000元,被告吳某在借款后歸還原告徐某某3.8萬元,剩余借款6.4萬元至今未歸還,原告徐某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仁和區法院。
大河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決,該判決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的案件,該判決有效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是對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的頒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切實維護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都具有重大意義。(胡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