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就地化解,1月19日,富順縣人民法院以巡回審判的形式,在富順縣道交事故一站式調處中心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20年7月4日,被告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與原告陳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陳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富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徐某和原告陳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責任。后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陳某的傷情構成三處十級傷殘,后續醫療費為10000元。但本案中,被告徐某僅投保了交強險,故超出交強險賠付范圍的賠償將由被告徐某承擔70%,經核算,被告徐某需個人承擔各項費用合計53000余元。
庭審中,承辦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庭后及時組織調解。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徐某在保險公司賠付后,再一次性賠償原告陳某50000元。
富順法院為深入推進訴源治理,以巡回法庭為載體,依托富順縣道交事故一站式調處中心對具有典型意義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巡回審判,以案說法,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馬文娟 鄭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