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拖拉機轉兩手,簽訂合同未辦手續。某甲于2014年在瀘州市二手車交易市場購買了案涉車輛(農用大中型拖拉機),并通過該二手車交易市場代為辦理了該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以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險。案涉車輛的登記信息為:“機主:某甲,機械類型: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號:AB0813,管理區縣:阿壩州汶川縣,機身顏色:藍色”。2016年9月26日,某甲的父親將案涉車輛轉賣給了被告某乙,簽訂購車協議后,某乙通過某甲向其提供的聯系電話與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相關人員取得聯系,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相關人員代為辦理了車輛行駛證。某乙所持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發證機關:阿壩州汶川縣農業局,拖拉機類型: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號碼:DOOD2890261”。之后,某乙還為案涉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某甲。2017年6月26日,某乙又將案涉車輛賣給某丙,雙方簽訂了購車合同,至今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無證駕駛“套牌事故車”出車禍,交通肇事獲刑后訴至法院求退款。2017年12月7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某丙在駕駛案涉車輛時與對向行駛的普通二輪摩輪車相會時發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并導致對方駕駛員當場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調查事故時發現案涉車輛不僅為套牌車輛且轉向系統及第二軸右側主輪胎缺少存在安全隱患。某丙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現某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甲、某乙退還其全部購車款。
法院判決返還購車款。敘永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乙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丙返還購車款3000元,被告某甲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丙返還購車款43800元,駁回原告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案涉車輛系消費者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買賣的農用大中型拖拉機,由于此類農用車可以直接用于貨物運輸,不用辦理車輛掛靠經營等手續,對于買受人來說手續比較簡單,支出費用也相對較少。目前農用機動車輛的管理也或多或少地存有漏洞,大多二手農用機動車輛的初始登記非本轄區,也給當事人的查詢造成了阻礙,但基于辦理手續簡單、實際經營成本低等便利條件很多消費者依然愿意選擇購買農用機動車輛進行使用。由于本案原告無證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經四川省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對車輛進行核查后才發現該車系套牌車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該車輛屬于國家禁止流通的標的物,故各買賣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均屬于無效合同,該買賣合同自始不成立。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必要的,應當折價補償。由于案涉車輛屬國家禁止流物,已被公安交警部門予以沒收。
購買農用機動車輛的消費群體多為農村居民,在二手車市場進行交易的農用機動車多為非轄區范圍登記的車輛,大多數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購買了類似于本案中的“套牌車”后,也怠于對車輛登記信息的核實,就將車輛用于生產經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才知曉車輛的實情,最后即使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了購車款,但買受人因此遭到的損害得不償失,本案中原告駕駛的套牌車還存有安全隱患,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原告也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釀成兩個家庭的慘劇。因此,買賣“二手車”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且買賣雙方應主動向車輛登記機關核實車輛信息,買賣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王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