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曾某某、劉某某與被告易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曾某某、劉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院申請保全,法院于2016年9月2日查封了被執行人易某某、吳某某位于東興區平坦鄉夏家沖村1組所有的房屋,查封期三年。同時向被執行人易某、吳某某送達民事裁定書,告知其保全情況。
2016年9月13日,經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易某某、吳某某欠曾某某、劉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計627800元,兩被告定于2017年1月底前付20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付150000元,2022年底前付清余款277800元。
民事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易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7年2月15日,申請人執行人曾某某、劉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易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督促其主動履行。
后來,執行法官多次到易某某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進行調查,被執行人易某某避而不見,電話不接,短信不回。
執行法官通過網絡執行查控和傳統查控對被執行人易某某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有價證券等各類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凍結易某某的銀行賬戶,對其作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易某某仍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且在房屋查封期間將涉案房屋出賣,辦理了過戶手續,并更換手機號碼。
被執行人易某某采取躲避方式抗拒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并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期間轉移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現已將該拒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本案被執行人易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而轉移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更換電話號碼,逃避執行意圖明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將該拒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同時對懲治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梁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