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郭北法庭當庭宣判全市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在該案中,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丈夫起訴撤銷婚姻獲得人民法院支持。
原告劉某與被告賀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后,于202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隨后,被告跟隨原告一家人前往浙江省嘉興市工作生活,3月10日,被告發精神疾病,原告才知曉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后來,被告通過被告戶籍地村委會和東興區殘疾人聯合會得知被告曾于2016年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原告認為,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令其和其家人無法接受,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兩人婚姻。
法院認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該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
而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現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時,對于原告同意在撤銷原、被告婚姻的情況下,自愿補償被告人民幣20000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該案的承辦法官黎兆偉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第1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過,申請撤銷婚姻關系要及早提出,《民法典》第1053條第2款也規定了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那么撤銷權消滅,婚姻有效,就只能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
因此,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是否愿意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婚姻另一方來說,撤銷婚姻是《民法典》賦予的權利,是否選擇撤銷婚姻,也要基于自身感情和理性做出選擇。(郭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