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結樂山地區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除合同案件。
一、基 本 案 情
2019年9月1日,李某與羅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提供自有的裝載機,羅某提供勞務并負責聯系業務,雙方合伙運營裝載業務,裝載業務收入款項由李某保管,所產生利潤、費用由二人均分。上述《合作協議》簽訂當日,李某將裝載機交付羅某。前期,李某尚能通過微信聯系到羅某,羅某在微信上表示正在聯系業務暫無收入。一段時間后,羅某便從李某的微信“失聯”,李某采取電話聯系、上門尋人等方式均無法聯系到羅某。2020年8月4日,李某以自交付之日起從未收到裝載業務收入且聯系不到羅某為由,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作協議》并返還裝載機。因羅某下落不明,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5日的《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向羅某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
二、裁 判 結 果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和羅某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為有效合同。李某已依約將裝載機交付給羅某,但羅某未向李某交付收入且失去聯系,羅某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李某訂立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李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羅某返還裝載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的時間為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本案起訴狀副本公告刊登之日為2020年10月15日,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即《合作協議》解除之日為2020年12月14日。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李某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裝載機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三、案件意義: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會遇到各種合同糾紛,如儲值卡、會員消費、線上購買課程、合伙等在交付款項后卻遭遇商家或者合伙人“跑路”“失聯”的情況。原《合同法》僅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而無守約方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該條款設立了訴訟解除制度,彌補了原合同法未規定訴訟解除制度的空白。采用訴訟解除制度,在合同當事人“失聯、跑路”的情況下更確定和穩妥,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讓守約方解除合同更有法可依。法院只要根據案情審查,認為符合合同解除的情況,就可以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并確定違約方在合同解除后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