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拒不履行,還跟法院玩起“躲貓貓”。近日,峨眉法院依法對一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本次行動為峨眉法院2021年首次,同時也拉開了今年打擊“老賴”工作的序幕。
案情回顧:2017年11月1日,被執行人劉某與安某簽訂合作協議,共同出資開設某超市。項目啟動后,被執行人劉某與安某找到峨眉山市某副食品經營部經營者付某,與其商議由其供應貨柜5個,供貨時間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4月17日。供貨期間,被執行人劉某、安某均在送貨清單上簽字并注明未付款。5月下旬,付某到該超市催收貨款,發現超市已關門且被執行人劉某與安某相互推諉拒不結算貨款,導致付某多次催收無果。后付某將劉某與安某告上法庭,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做出生效判決,判決劉某與安某在10日內支付峨眉山市某副食品經營部貨款7168.7元。后劉某與安某均未履行相關債務,付某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執行過程中,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劉某與付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劉某在2021年7月前支付峨眉山市某副食品經營部貨款3500元。
另外,峨眉法院迅速與被執行人安某進行聯系,及時通過郵件方式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安某一直都在峨眉居住,但其均以“人在外地,不方便為由”拒絕接收多次,后執行局干警通知其到庭后,其又以“與劉某合伙債務不清”為由拒絕負擔債務,并在執行局干警當庭補送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拒絕如實報告財產,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峨眉法院決定對其采取拘留強制措施。
經對安某進行核酸檢測、拘留體檢、大數據查詢其行動軌跡等方式確認安全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將安某送至峨眉山市拘留所。迫于法律震懾,目前,被執行人家屬已代為履行法律義務。
峨眉法院將繼續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綜合運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形成依法打擊的高壓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