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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江市首例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審宣判

        來源: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顧勛 發布時間:2021-02-03 11:11:05

        2月2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全市首例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被告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賠償金48440元及其他合理費用,并在《內江日報》上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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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徐某某在隆昌市某地經營火鍋店。為節約成本,獲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該店廚師劉某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廢油加工煉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摻入到新油中煉制成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共銷售摻入了“老油”的火鍋鍋底173份,銷售金額為4844元。

        2020年9月3日,隆昌市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對被告人徐某某、劉某刑罰并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有關活動。內江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徐某某除構成刑事犯罪外,其違法行為還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破壞了食品消費市場安全和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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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認為,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轄區內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徐某某存在侵權行為,訴前依法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內江市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徐某某因本案行為雖已受到刑事處罰,但并不因此免除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銷售價款的10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為證明徐友良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支付的專家咨詢意見費1500元屬合理費用,應由被告徐某某承擔;被告徐友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已構成對社會消費者整體共同的人身權益的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權行為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內江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市市場監管局干部職工代表到庭旁聽案件庭審。(顧勛)

        責任編輯: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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