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原告某律師事務所與被告李某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原告代理李某訴某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費為李某獲得勞務費總額的10%,每執行一筆按比例給付。原告按約完成了代理工作,被告也獲得了執行款30余萬元,被告獲得執行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代理費的義務。2021年1月8日,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向鹽邊法院提起訴訟。
為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認真審查案件,對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請,第一時間作出保全裁定,移送執行??紤]到這起糾紛案件事實清楚,承辦法官決定先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隨后,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與被告李某取得聯系,了解李某現在經濟狀況,結合案件審查的情況,從保障李某自身利益出發,耐心向李某明理釋法,希望其積極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經過承辦法官多次明理釋法,李某同意通過手機轉賬,向原告履行其應該履行的義務。當天,李某便向原告轉款,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項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與撤回保全申請。至此,這起代理合同糾紛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下一步,鹽邊法院將繼續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不斷創新調解方式、拓寬調解工作渠道,引導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讓更多的案件不用進入執行程序,當即就能徹底解決。(吳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