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罪犯葉碧仙(女)執行死刑。
經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2015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葉碧仙伙同楊力學、奚廷運等(均已另案判刑)以麻黃素為原料,在遼陽市文圣區、四川省威遠縣連界鎮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3月,葉碧仙、楊力學、奚廷運等在威遠縣黃荊溝鎮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抓獲奚廷運,查獲制出的甲基苯丙胺12235.03克。
同年6月,被告人葉碧仙與楊力學共謀販賣毒品,由葉碧仙聯系毒品貨源,由李旭剛(已另案判刑)運輸,葉碧仙、楊力學被公安機關在京沈高速路山海關收費站抓獲;李旭剛在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服務區交接毒品時當場擋獲,查獲甲基苯丙胺1萬余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葉碧仙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兩次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實施本案犯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法核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葉碧仙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執行死刑前,被告人葉碧仙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內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