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縣人民法院始終將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落實“司法為民”宗旨、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溫暖。近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受理了簡某與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根據簡某的申請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書,裁定某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簡某6.8萬元醫療費。這一舉措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20年10月5日,劉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因操作不當,與對向簡某駕駛重型半牽引車相撞后致使簡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簡某入院診斷為:1、左側股骨間粗隆骨骨折;2、股骨大骨粗隆骨骨折等多處受傷。該事故經敘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簡某無責任。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責險,且附加不計免賠。申請人簡某受傷住院后已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且需繼續治療。簡某家庭十分困難,面對高額的醫療費,無法繼續支付,面臨隨時可能中斷治療狀況。簡某遂向敘永縣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保險公司先予支付簡某救治費用6.8萬元。
敘永縣人民法院秉承司法為民理念,急當事人之所急,在收到簡某先予執行申請后,及時審查核實簡某繼續治療所需醫療費,因本案的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申請人簡某申請先予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故法院對支持了簡某的申請,依法作出裁定書。裁定某保險公司在收到裁定書后三日內向指定醫院給付保險金6.8萬元。(張書祥 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