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房屋漏水引發是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開發商宜賓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曾某、陳某合理損失29079.40元。
2013年年初,原告曾某、陳某裝修后搬入被告開發的住房。半年左右發現排水管漏水,造成原告家里地面和墻面潮濕,家具發霉受損。之后多次找被告解決未果。2017年6月,物業公司向開發商發函要求整改也未果。2020年5月,經裝修公司于再次裝修。但開發商仍不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開發商賠償。
法院認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拒絕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被告應承擔原告的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對原告的合理損失29079.40元,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其余損失69843.20元,采納被告的反駁意見,不認定為本案損失。判決后,雙方未上訴。(龍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