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左某受賄案,一審判處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沒收被告人左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萬六千四百二十九元;繼續追繳其余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某在擔任宜賓市某局副局長、宜賓市某國有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和宜賓市某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獲取、款項撥付等方面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收受程某某、陳某1等32人賄賂款共計1145萬元。被告人左某在案發前退還陳某1、徐某某、張某1、鄧某、章某等人136.5萬元。
2020年5月,被告人左某因涉嫌職務違法被立案調查,并在審查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收受余某某、程某某等27人現金共計778萬元的情況,如實交代了收受陳某1、黃某1、袁某1、李某某、代某某5人現金共計367萬元的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人左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45萬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1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據其犯罪情節做出上述判決。(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