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于2005年經人介紹認識,2007年11月19日在赤水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4月4日生育一子劉某甲,2013年3月6日生育一子劉某乙,同年9月被執行人外出打工,雙方開始分居,分居期間沒有任何交流,被執行人對家庭不負責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申請執行人到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審理判決:婚生子劉某甲、劉某乙隨申請執行人一起生活,被執行人胡某某每月30日前支付每個孩子撫養費500元直至每個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孩子教育費、醫療費10000元以上憑正式發票每人承擔一半。
判決生效后,胡某某一直沒有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支付撫養費,劉某甲、劉某乙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接到本案后,立即通過電話嘗試聯系胡某某,并對被執行人胡某某名下存款、車輛、房產等開展網絡查控,查明胡某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欠撫養費,執行法官與申請人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胡某某,案件陷入僵局,執行法官隨即將被執行人胡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名單,暫時終結本次執行。
即使案件終結本次執行了,但執行法官一直沒有放棄對胡某某的尋找,2021年2月,執行法官終于聯系到被執行人胡某某,并向其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告知其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嚴重后果,但胡某某仍然找各種理由搪塞,拒不到法院履行義務。執行法官多次聯系胡某某,耐心勸說其履行義務,并告訴胡某某自己也是一名孩子父親,不履行義務對孩子的成長也有影響。在執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說下,情法并融的解釋中,胡某某終于同意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至此,本案順利執結。
做好執行法官,既要用心,也要用情,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特點,既要想法設法、千方百計地用好用足法律和信息化手段,讓執行有力度;又要感同身受地理解當事人對公平正義的強烈期盼,設身處地地體諒當事人的復雜心情,讓執行有溫度。
(殷帆 謝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