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隆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指控被告人彭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為充分發揮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隆昌市紀委監委、隆昌市委政法委等單位200余名黨員干部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05年至2017年期間,利用擔任原隆昌縣建設局建筑管理股股長、原隆昌縣規劃和建設局建筑管理與安全股股長、原隆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筑管理與安全股股長職務之便,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仍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為尋求關照和感謝送的現金,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商品房一套,變相受賄,共計受賄43.6萬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彭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彭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3.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結束后,參加旁聽的人員均表示受到深刻教育和警示,要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以典型案例為戒,知敬畏,明底線,汲取教訓,警鐘長鳴。(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