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起,向某某因介紹巫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收取“介紹費”共計12300元,于2018年5月31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9年1月19日被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在執行過程中,向某某錯誤的認為執行了緩刑就不需要再履行罰金義務了,并未積極的履行罰金義務,在執行干警的教育下,向某某認識到這種會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同時會讓自己的子女在教育及就業方面都會受到諸多不利影響,執行干警了解到向某某系人民教師,在其行為的違法甚至涉及到拒執犯罪對其進行了普法教育,向某某當天就來到法院繳納了2萬元罰金,并且主動寫下了悔過書。
在本案中,執行干警可以通過凍結其工資卡的執行方式待案款充足時扣劃,但是考慮到執行不是全部目的,更重要的是讓被執行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在執行的過程中進行普法教育,才是“無強制,非執行”的真正內涵。(王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