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送達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審判質效的難題。近日,被告瀘州某酒類銷售公司因拖欠原告瀘州某印務公司30余萬貨款而被訴訟至龍馬潭區法院自貿區法庭。但在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等文書時,被告瀘州某酒類銷售公司的“傲嬌”表現著實讓承辦法官詫異。
立案后,工作人員隨即電話通知被告瀘州某酒類銷售公司到達法庭領取相應訴訟文書時,其負責人表示在外地出差,幾天后返回瀘州前來領取,后工作人員予以理解并告知可以出具委托手續委托公司員工前來領取或提供收件地址法庭可將相關材料予以郵寄;十幾天后,工作人員再次告知被告公司負責人到達法院核實相關情況,其負責人表示對欠付貨款的事實無異議,愿意與原告自行協商解決,后工作人員詳細告知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亦會組織雙方協商及調解;一月后,工作人員第三次通知公司負責人領取開庭傳票事宜,負責人表示公司提出的以酒抵款方案被原告拒絕,并要求法院將訴狀、傳票等送至龍馬潭區香林路某巷子內,到達后與其聯系其派人下來簽收。(龍馬潭區法院 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