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情有變壞的可能,不管這種可能性有多小,它總會發生。”這是墨菲定律的核心要義。
在法院執行中,不少被執行人習慣性地“躲貓貓”、轉移財產,以此對抗執行,認為“不就是欠錢嗎,我不信還讓我去坐牢”,但往往現實是,這些他們認為不大可能的事卻發生了。墨菲定律這一心理學定律在被執行人上得到應驗。
抗拒執行
熊某某與向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向某應向熊某某交付戴納肯野瑪牌小型轎車一輛。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向某拒不報告車輛去向,聲稱:“就算坐幾年牢也無所謂,也不會履行判決”。
移送拒執犯罪線索
因向某拒不報告車輛情況,本院依法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0元。拘留期滿后,向某仍不履行交車義務。向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執行法官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寬嚴相濟獲緩刑
立案后,依法對向某實施逮捕。向某此時才認識到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嚴重性。向某主動與申請執行人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全部義務。
雖然向某積極履行了義務,但這只能作為其拒不執行判決罪的量刑情節。向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龍馬潭區法院 龔鵬 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