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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時代法治公安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來源:峨眉山市公安局 作者:余旭 發布時間:2024-08-13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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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為推進法治公安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公安執法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線,加強法治公安建設事關服務發展大局、事關做強公安主業、事關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新時代如何推進法治公安建設提檔升級作粗淺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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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峨眉山市公安局法治公安建設情況

        近年來,峨眉山市公安局堅持把“安全規范”作為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原則和要求,嚴格落實“五級”審核把關制,以公信升值、群眾滿意為奮斗目標,著力提高全警執法素養。

        (一)強化案件審核,嚴把三個關口。一是嚴把“收卷關”。實行案件催辦督辦制度,對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刑拘和逮捕、退補案件等及時催辦,對重點案件實行跟蹤督辦,確保各個辦案環節及時、高效的運轉,避免案件超期積壓、久拖不決的現象發生,使公安執法工作始終在嚴格公正的軌道上運行。二是嚴把“監督關”。定期組織辦案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辦案能手交叉點評當月所辦案卷,優劣各選三件,評選樹立優質案卷供民警參考學習,劣質案卷在全局予以通報批評,剖析原因,以評促改,以改促學。三是嚴把“通報關”。對審核案卷質量結果實行月通報制度,對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梳理,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總結歸納,對存在問題的案卷做到通報到案、通報到人,逐一下達執法建議書,并將通報結果直接與各部門每月績效考核、年終執法考評掛鉤。

        (二)深化執法改革,健全三項制度。一是健全刑事庭審制度。強化偵查取證、執法管理、人權保護和庭審保障,出臺《民警出庭作證工作規定》和《民警旁聽案件審理規定》,舉辦民警出庭作證專題培訓,提升民警質證應變能力。二是健全執法辦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公安執法制度及工作規范,建立案件主辦民警責任制、案件審核評比和案件審核督導制度,對民警主辦、審核情況實行周通報、季度排名。建立網上執法巡查、錯案追究和信訪倒查等制度,實施執法資格認證制度。落實案件統一入口、統一審核和統一出口,建立受案登記、如實立案和立案審查制度。三是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加強內部監督,明確執法辦案主辦民警、法制員、教導員、法制部門審核和局領導幾道關口,層層落實責任,相互監督制約,嚴格執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責任制,實行定期通報制度、落實整改提高,從源頭上防止不規范執法。強化外部監督,建立與檢察院、法院、上級法制部門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定期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互通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爭取業務指導和司法監督。

        (三)健全執法保障,發揮三種效能。主動適應當前執法環境和執法要求,規范執法流程、加強執法培訓、狠抓執法監督,不斷健全執法保障體系,全面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一是發揮“保障器”作用。先后制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管理規定》《涉案財物管理規定》《重大案件法制提前介入規范》等規章制度,圍繞執法辦案各個環節,出臺具有實操的實戰指引和操作規范,構建全流程、全要素、系統性、及時性的執法保障體系,整體掌控全局執法質量。二是發揮“增長器”作用。聚焦“深耕善治”新形勢,建立規范化培訓中心,樹立“實情、實景、實踐、實戰”訓練理念,圍繞“專業做精、一警多能”培訓目標,研究針對不同執法情況的綜合性培訓和差異化教學,全面實現實戰技能和執法水平多維提升。三是發揮“穩定器”作用。狠抓執法主體資格認證,鼓勵民警參加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和國家司法考試。所有執法部門專、兼職法制員實地運行,明確基層專、兼職法制員的職責和履職要求,進一步規范法制員履職行為,通過開展集中培訓、專題法制講座、案例分析、出庭應訴形式,不斷提升執法主體綜合素質素質和規范執法能力。 

        二、法治公安建設存在的問題

        新形勢下,人民群眾不僅要求實體公正,同時要求程序公正,不僅要求依法辦事,同時要求合乎情理,不僅要求嚴格公正執法,同時要求文明規范,這些都對法治公安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當前峨眉法治公安建設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不到位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整改提高。

        (一)執法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思想層面,個別民警未能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人代法、以權代法現象時有發生;在能力水平方面,少數民警學法用法能力不足,導致案件定性不準、處置不當等執法不規范問題時有發生,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執法不文明,個別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用語和動作不規范,導致群眾不滿,損害公安機關形象;執法措施不嚴,能對常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對其他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三)執法監督有待進一步完善。各部門執法監督未能形成合力,紀檢、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門對執法過程、效果以及監督結果運用都有職能分工,但往往工作過程在缺乏溝通協作,降低了執法監督效果,存在上級不要求不監督、不出問題不監督、群眾不投訴不監督的“三不”現象,致使監督制度落實不到位。

        (四)執法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警力保障不到位,當前基層警力普遍不足,加上非警務活動數量多,難以保障執法質量;硬件裝備保障不到位,民警執法裝備的配發、更換、維修還不及時;執法培訓保障不到位,在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置復雜警情上經驗相對不足、技能生疏、行為不規范,難以滿足實戰需求。

        三、對進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狠抓執法主體建設。一是狠抓精神培育。職業榮譽感貶值、組織觀念弱化和群眾意識缺乏是當前公安執法隊伍老生常談的幾個問題。要規范執法,關鍵在于執法主體的精神培育,特別是職業榮譽感和集體自豪感的培育。深入開展思想教育,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引導民警從內心深處尊重和信仰法律,站穩法治立場,體現法治精神,摒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觀念和行為。二是狠抓執法培訓。在執法上,堅持貼近基層執法一線,按照“什么環節薄弱、什么環節容易出問題,一線民警最需要什么就培訓什么”的原則,以“打得贏”為目標,重點強化法律法規、擒敵技能、查緝戰術、槍械使用等技能,打造業務精通、一警多能的公安執法隊伍。三是狠抓執法規范。將日常受理報警、出警處置、指揮調度、管轄、立案、偵辦、回訪等進行明確要求,做到言語不粗俗、行為不粗暴、態度不蠻橫,提升接處警工作質量和水平,規范受案調查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開展調查取證,提升辦案質量,避免執法瑕疵,防止執法事故的發生。

        (二)深化執法權力監管。一是慎用權力。要把黨的領導與依法辦事結合起來,防止權力沖動,防止濫用亂用權力。要理清權力清單,讓民警知道自已有哪些權力,既是讓其做到心中有數,也要讓其明白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力與監督相依存,權力與制約共始終,從而做到謹慎執法。二是公開透明。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要求,讓執法處于可以監督、能夠監督的狀態;特別是要把信息化成果運用到執法監督中來,讓民警的執法過程處于可復原、可復制的狀態,便于群眾監督,也便于民警“說清楚”。三是逗硬考核。從完善執法考核制度入手,建立月、季度和年度等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嚴格執法行為、程序和結果的考核,建立考核獎懲機制,把落實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范圍,建立條塊考核、上下互評機制,逗硬獎優罰劣。

        (三)完善執法制度體系。一是完善程序制度。對照新制定、新修訂的法律,清理修訂相關制度,進一步細化民警執法權力適用對象、范圍、情形,嚴格規范民警執法運行程序,健全權力運行監管機制,既使民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和工作方法,又使一線執法民警的執法活動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使執法受到程序的強力制約。二是完善監督制度。要按照“執法活動延伸到哪里,組織的監督就實行到哪里”的要求,積極完善受立案制度,改革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深化完善“兩統一”工作機制,改進完善執法質量考評機制,實現全程監督、全程規范、全程考評,建立貫通內、外、上、下,全時空、立體化的監督體系,形成有形的監督無處不在,無形的監督亦無處不在的監督氛圍。三是完善追責制度。要明確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等直接責任民警和領導的執法責任,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實行執法辦案質量“一票否決”,從而增強民警的執法風險意識,以確保執法的質量。

        (四)加強執法工作保障。一是加強培訓保障。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關鍵少數”,開展領導干部專題培訓、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等活動,建立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加強基層一線執法主體培訓工作,不斷突出培訓重點,健全完善學練考一體化實戰培訓,提高公安隊伍執法素養和實戰能力。二是加強裝備保障。配齊警用裝備,確保基層民警能夠有效應對各種執法活動。按照標準配齊執法單警裝備、現場勘驗、物證鑒定、信息采集等業務裝備和必要防護裝備,確保民警在開展各項執法業務時行為規范、安全合法。推進辦案區、監管場所改造升級,以信息化、智能化為重點,通過無死角全程錄音錄像系統加強執法辦案場所安全管理,嚴防發生執法安全事故和執法不規范行為。三是加強維權保障。探索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主導、檢法配合、社會參與的民警維權機構,實現民警維權制度化、常態化。保護民警依法行使職權,從嚴從快查處暴力襲警違法犯罪,震懾和制止潛在襲警行為,增強公安執法權威。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涉警輿情處置,對惡意炒作、混淆是非、抹黑民警形象的,及時澄清、依法處理,切實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五)強化執法考核監督。一是強化執法考核。科學完善考評標準,引入積分制考核方式,在此基礎上將化解矛盾糾紛、執法安全、行政復議、涉法投訴、群眾滿意度等內容納入執法考核,公平、科學反應民警執法成效,激發民警“想辦案、能辦案、多辦案、辦好案”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強化執法監督。明確執法責任,通過“列清單”方式,進一步厘清、細化警情處理、案件辦理、辦案區使用、涉案財物管理等重點領域執法責任,實現執法辦案各環節專人負責。三是強化結果運用。堅持考核監督問題導向,認真梳理執法問題,定期發布執法問題預警、開展執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以問題為抓手提升執法隊伍素質能力,促進執法質量提升。充分發揮執法考核監督的導向、激勵、管理作用,把考核監督結果作為對公安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調整、選拔任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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