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喜德縣公安局冕山派出所民輔警在轄區巡邏中,意外發現一輛面包車停靠在冕山鎮伍合村路邊,人影綽綽來回搬動物品的行為引起民警的注意。
原來,且某、古某、支某三人為謀取經濟利益,在喜德縣米市鎮爾夫村禁捕水域從事非法捕撈并將漁獲物拿至冕寧縣售賣。民警在現場查獲裝在容量為50KG的圓形膠桶內的野生魚類3桶及用于捕魚的電瓶捕魚器1副。
經稱量,犯罪嫌疑人且某、古某、支某三人捕獲貝氏高原鰍(沙泡魚)5.7KG、短須裂腹魚(白魚)5.1KG、紅尾腹鰍(黃尾巴)15.85KG,共計野生魚類26.65KG。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法會嚴重破壞生態資源。電魚也被稱為“絕戶”捕撈,電魚會直接造成野生魚類大面積死亡,電流還會對魚類的性腺造成破壞,甚至會導致某些魚類種群失去繁殖能力而逐漸消亡。同時,電魚還會對魚的天然餌料,如天然水域中棲息的浮游生物造成傷害致死,當魚類的食物鏈遭到破壞后,將對漁業資源和環境資源造成連鎖的嚴重破壞。就人身安全而言,電魚時的電流也會對從事電魚行為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動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警方提醒群眾切莫為一己私利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