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江法院分別在神臂城鎮和甘雨鎮巡回審判了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當地群眾積極來到“家門口的審判庭”參與旁聽。
案件一
開庭地點:神臂城鎮經盤村
案情簡介
吳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長江干流合江縣神臂城鎮洞溪使用禁用工具即可視性錨魚漁具非法捕撈魚類1.6公斤,經合江縣農業農村局評估,其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價值為1452元。
當地群眾旁聽
裁判結果合江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吳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同時交納生態修復資金1452元,用于在主要違法河段或其他適當自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
案件二
開庭地點:甘雨鎮政府
案情簡介
蒲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合江縣石龍鎮小漕河使用禁用的方式即電魚及漁網捕撈的方式,非法捕撈了魚類1.95千克。
當地群眾旁聽
判決結果
合江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蒲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吳某某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蒲某某也愿意主動修復受損的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禁漁區或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的情形,不要求捕撈水產品的數量,即使未捕撈到水產品也同樣可能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希望廣大群眾增強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