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隆昌市首例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黃某某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黃某某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責令被告人在濫伐林木區域所在地及相鄰地段補植花椒樹,并連續管護至2022年7月止,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四川法治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將其購買的位于隆昌市黃家鎮某村境內的林木砍伐,后將砍伐的林木變賣給木材加工廠,獲利3000余元。經鑒定,砍伐的林木樹種為巨桉樹、桉樹、楊樹,蓄積共計35.6立方米,價值1525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經林業行政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林木共計35.6立方米,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濫伐林木罪。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本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黃某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宣告被告人黃某某緩刑對其所在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適用緩刑。黃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確已給當地生態系統造成了破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還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綜合因素,隆昌市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習近平總書記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甭〔腥嗣穹ㄔ簩⒈帧皟缮健崩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提高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為建設美麗宜居隆昌提供有力司法服務與保障。(黃佳玲 李育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