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電魚案,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扣押在案的鋰電池一臺、逆變器一臺,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屏山縣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等8家單位于2020年12月25日聯合發布屏農通[2020]2號《關于屏山縣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通告明確屏山縣禁捕范圍為岷江(屏山段)、越溪河(屏山段)、金沙江(向家壩)庫區干流及一級支流。金沙江(向家壩庫區)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水域于2021年1月1日0時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2021年9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金沙江一級支流屏山縣西寧河順天村河段內使用自制的電魚工具進行電魚,經他人舉報后被民警現場抓獲?,F場查獲電魚裝置一套和魚類捕獲物0.285市斤。經屏山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案發當日使用的漁具為電魚作業工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0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規定中,電魚行為的核心物證。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購買了價值417元的魚苗,投放到西寧河中用于生態修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禁用的方式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生態環境是我們的生存之本,為了維持生物的多樣性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紛紛出臺規定了禁漁區、禁漁期,禁止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違法是沒有僥幸的,頂風作案,查處一起嚴懲一起。
(姜勝)